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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党履职、协商民主实践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于实证研究的方法

来源:本站  时间: 2015-05-04  浏览次数:9144

徐光木

 

【摘  要】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议题,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参政党责无旁贷。本文站在参政党履职的角度,实证研究了协商民主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并建立了理论模型和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点建议。

【关键词】参政党  协商民主  国家治理能力  实证研究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全面深化改革为议题,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涉及国家建设层面,与执政党建设关系密切。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战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参政党也责无旁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提高参政党履职能力,加强参政党履职创新,推进协商民主实践,团结、协助其他治理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一、研究基础

治理理论起源于国外,主要适应于西方国家的后现代国情。[1]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N·罗西瑙曾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词,它们之间有重大区别,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换句话说,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2]但是,治理理论虽然诞生于国外,并不等于治理理论不能为中国所用,无法解释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巨大发展成就。俞可平(2014)认为,如果按照多党竞争、全民普选、三权分立的标准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确实没有什么变化,但如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政治生活在过去35年中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例如,在依法治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首先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3]

国家拥有的治理能力是取得治理实效的前提。关于对治理能力的解释,学者们观点不一,邵春霞等(2014)认为,以暴力作为统治后盾的警察国家,虽然可能具有超强的控制能力,却未必有能力为其国民提供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一个具有强大专制权力的国家未必同样拥有强大的基础权力,而且事实上,专制主义还有可能削弱国家基础权力所必需的社会性支持。因此,现代国家的治理能力并不仅仅取决于国家专制权力所提供的稳定秩序,而是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基础权力所构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其所提供的公共治理水平。[4]还有学者从“现代化建构”的角度解释了治理能力现代化,赵春欢(2014)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中国现代化总体进程中的重要内容,是一个伴随对社会转型风险的认知而不断建构的过程,明确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建构的前设条件。他进而指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行动逻辑应围绕“由谁来治理”,培育“多元”治理主体;“治理什么”,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公共利益最大化;“怎么治理”,搭建“多向共治”的治理平台;“治理成什么样”,打造“分权协同”的治理格局,真正形成一个权力行使有限,政府、市场、社会职能边界清晰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实现有效治理。[5]戴长征(2014)则给国家治理能力下了一个定义:所谓国家治理能力,是指国家在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事务过程中,为实现国家治理的战略目标,分配社会利益并实现对社会生活的有效控制和调节的能量及其作用的总称:第一是国家治理的合法化能力,即获取社会认同、肯定和支持的能力,是任何国家治理体系的首要能力;第二是国家治理的规范能力,包括国家对社会的规范能力,也包括国家的自身规范能力;第三是国家治理的一体化能力;第四是国家治理的危机响应和管控能力。[6]本文赞成这一定义。那么,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何适应现代社会的各种要求呢?李景鹏(2014)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就是要使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适应民主政治的要求。[7]李放(2014)则进一步指出,逐步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国家治理格局,真正实现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治理,迫切需要培养各种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能够参与和协同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能力。[8]王新(2014)也认为,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发挥协商民主的独特推动作用是关键。要积极构建科学严密、程序合理、结构完整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有效拓宽有关党派团体、国家政权机关、人大机关、政协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和基层组织的民主协商渠道和平台。[9]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协商民主实践息息相关,协商民主实践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和受制于包括参政党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胡宁生(2014)认为,要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光靠执政党和政府的努力无法完成,还必须纳入其他社会力量。要不失时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围绕多元治理的结构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10],而加强和完善制度化、组织化的公民参与无疑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现实路径之一。[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