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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荆州市委会2018年在农工党省委第六届同心建支点论坛文章(4)
关于整合乡村水厂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建议
中国农工民主党荆州市委员会
人民健康是美好生活的基础和标志,饮水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息息相关,是构建和谐社会极其重要和关键的环节之一。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加快,现有的供水模式日益难以满足农村供水需求,同时还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供水现状急需改革,加强供水安全,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农村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成为了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乡村水厂的基本状况和发展趋势
目前我市沙市区和开发区实现了全区所有街道和乡镇统一供水,其他县、市、区现有乡村水厂120个,其中供水服务对象为乡镇的97个,供水服务对象为农村的23个。从供水类型来看,117个为集中式供水水厂,3个为分散式供水水厂。从水源类型来看,72个从河流取水,29个从地下取水,17个从水库取水,2个从湖泊取水。
这些乡村水厂不同于城市大中型水厂,具有供水规模较小、占地面积较小、日变化系数和时变化系数均较大的特点,同时存在着技术力量较薄弱、管理水平较低、财力较为紧张的问题。目前我市城乡供水能力发展不均,乡村居民虽然喝上了自来水,但是水压不稳,水质不佳的顽疾始终未能根治,需要各级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
二、乡村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建设标准低
受水厂建设资金有限的影响,乡村水厂建设一次性投入较大,尤其是乡村标准水厂所需的建设资金较大。在水厂建设之初,其目的在于解决“吃水难”的问题,建设中普遍采取“一切从简”的原则。总体上来看,工程投资少,建设标准低,供水设施简陋,只有水源和管网,普遍缺乏水处理设施,只能解决最基本的饮水需求,不能满足饮水安全要求。
(二)盈利能力低
一方面除极少数工商业相对兴旺,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乡镇以外,绝大多数乡村水厂的受益乡镇和村庄经济实力薄弱,工商业用水的需求量小,难以为水厂的运转提供有力支撑。另一方面由于我市境内水系众多,地下水资源相对丰富,各地村民中依然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水和空气一样应该是免费的,所以采取打井自行解决饮水问题。也有一部分村民采取吃喝使用自来水,其余用水采用井水的方式来节省用水的支出。因此乡村水厂在低水价的现状下依然需要靠财政补贴来维持基本运转,更没有能力去考虑提标升级。
(三)供水标准低
目前乡村水厂饮用水水质不佳问题不容忽视。水厂有池没有净水设备,是乡村级自来水的普遍现象。由于受村经济的限制,乡村一级的水厂无法负担水处理的高昂费用,只能直接使用源水经简单处理后供应给群众,这样的水中细菌及大肠杆菌的含量超标也是在所难免的。由于供水管网的老化,变硬、变脆,接口渗漏现象严重,雨水以及生活污水通过管道裂缝渗入管道导致管网内水质恶化,也会危及到供水安全,对饮水群众的身体健康非常不利。
(四)阻碍乡村经济发展
在两年一循环的中央环保督察高压态势下,根据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一般河流一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河道水域,陆域面积长度不小于相应的一级保护区水域河长,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米。二级保护区的水域范围在一级保护区的基础上,上游延伸不小于2000米,下游延伸不小于200米,陆域纵深不小于2000米。基本上乡村水厂收益乡镇和村庄的全境都在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因此乡镇,特别是村庄一级没有土地可以发展村级工业以及养殖业,种植业也受到影响。部分采取地下水供水的乡村水厂,取水口周边房屋、农田、猪圈、垃圾堆放场密布,更无法达到水源地保护区的要求。
三、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建议
根据供水市场化和产业化的社会要求,城乡供水一体化服务范围更广,供水规模更大,可以有效提高农村企业经济利益,进而提升乡村社会经济利益。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在优化水资源和统筹城乡发展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提升乡村供水条件,优化乡村供水水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优化地下水资源的开采利用。所以实施城乡供水一体化是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的需要,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需要,是确保饮水安全的需要。
(一)建立以县市水厂为主体的直供供水模式
我市各县(市)区应建立起以县市城区水厂为主体对乡镇用户直接供水、直接管理,并分阶段逐步按照中心城区相同的价格直接向用户收取水费的直供供水模式。由各地政府主导,各相关部门实施,统筹安排,统一规划,统筹资金,紧紧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分地区、分层次、分阶段将城区供水管网向乡镇村社延伸,力争做到全县(市)区域联网供水,实现“一县(市)一网、一个企业供水,一体化管理”,这样既可以理顺全县市供水管理运运行机制,杜绝各小水厂混乱供水的现象,又可以保证全市饮水安全和供水水质。
(二)健全乡村水厂人员安置机制
推行城乡一体化供水必然涉及到县(市)城区自来水公司与乡村水厂的关系处理问题和人员安置问题。现有乡镇水厂权属性质多种多样,建成时间与经济效益状况各不相同。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围绕一体化供水的目标,积极做好水厂间的协调工作;要明确供水管网归属问题。乡村水厂拆除取水口,乡镇一级原水厂改造为水务营业所、供水中转增压站或工业用水水厂,村庄一级原水厂直接拆除。原乡村水厂节余资金仍留在各营业所,用于所在区、乡镇管网建设和改造;工程队仍然保留,改造和维护保养管网可优先安排其施工;工作人员由各营业所安排工作,确保人员稳定。
(三)出台必要的扶持政策。
城乡一体化供水具有社会公益的属性。政府每年应从财政上安排一定资金,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配套费,专项用于城乡一体化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网维护。一体化供水工程需要架设输电专线的,要酌情降低收费或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按照“财政能负担,企业不亏损,群众可接受”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农村居民用水,短期内实行城乡差别政策,不收取污水处理费,但要根据水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群众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分步到位,最终实现同网同价;实施对居民生活用水采取阶梯收费的办法;使水价问题不致以成为供水一体化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