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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社会科学院 作者:佚名
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许多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外生态补偿政策
各国实施的生态补偿机制形式和内容各异,涉及森林、水资源、土壤等与环境相关的领域。
1.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美国的生态补偿渗透在各行业单行法里。他们认为,农业是影响生态环保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其农业法案大部分内容都是就生态环保问题对农业的资金补偿规定。日本的《森林法》规定,国家对于被划为保安林的所有者予以适当补偿,同时要求保安林受益团体和个人承担一部分补偿费用。瑞典《森林法》也规定,如果某地林地被宣布为自然保护区,那么该林地所有者的经济损失由国家给予充分补偿。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黑森洲《森林法》规定,如林主的森林被宣布为防护林、禁林或游嬉林、或者在土地保养和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颁布了其他有利于公众的经营规定或限制性措施,因而对林主无限制地按规定经营其林地产生不利,则林主有权要求赔偿。法国、哥伦比亚、南斯拉夫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法国政府还对国有和集体林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免除税费,并对私有林经营提供各种财政优惠政策。
2. 建立环境税收制度。环境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自1970年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热潮。国外环境税收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以荷兰为例,政府设置的环境税有燃料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石油产品税等十几种之多。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绿色税种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目前,生态环境税在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内的国家已经比较成熟,很多国家都开征了空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废弃物税、噪声税、注册税等,并把这些收入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使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3.实施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美国、英国、德国建立了矿区的补偿保证金制度。如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规定,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欧盟在生态补偿机制中广泛采用“机会成本法”,即根据各种环境保护措施所导致的收益损失来确定补偿标准,然后再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条件等因素制定出有差别的区域补偿标准。德国生态补偿机制最大的特点是资金到位,核算公平。资金支出主要是横向转移支付,包括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州际间转移支付是以州际财政平衡基金为主要内容。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由两种资金组成:一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二是财政较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计算拨给穷州的补助金。
4. 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在生态补偿的模式上,政府购买模式仍是世界各国支付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例如,法国、马来西亚的林业基金中,国家财政拨付占有很大的比重。德国政府仍是生态效益的最大“购买者”;美国政府一直采取保护性退耕政策手段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对原先种地的农民为开展生态保护放弃耕作而由此所承担的机会成本予以补偿,以提高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全国森林覆盖率和生态质量。但美国、巴西、哥斯达黎加等国的经验也表明,尽管政府是生态效益的主要购买者,市场竞争机制仍然可以在生态补偿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完全可以利用市场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来提高生态效益。
国外生态补偿政策对我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