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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 “网格管理员”定位、身份和职能的建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15/8/12 9:30:19  浏览次数:21356

农工党湖北省委员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社会治理创新“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肯定了网格化管理对于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大意义。在推进网格化管理过程中,网格管理员应运而生。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网格管理员直接担负着网格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他们的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网格化管理的成效。

        湖北省已经在全省各地推广了网格化管理的“宜昌经验”,网格管理员也成为各地推行网格化管理的“标准配置”。但实事求是的说,网格化管理是一个新生事物,我省不少地区网格化管理运转还不顺畅,对网格管理员的定位和使用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重“硬件”、轻“软件”的思想比较常见。据估计,宜昌的网格管理员每天平均收集至少2000条人口变动信息,正是在掌握信息基础之上,网格管理员做到了“服务全方位”,而有的地方重视“硬件”建设,轻视“软件”建设,患有“网络依赖症”,认为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就是社会治理创新,就可以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这是一种典型的认识错误。

        其次,网格管理员的身份定位不明确。网格管理员的身份定位如果模糊,很可能成为政府伸向社区“最后一公里”的“触手和触角”,丧失其在社会自治方面的基本价值。网格管理员的身份定位不明,还会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性。我们分析网格管理员的离职原因后发现,有的网格管理员认为岗位没有得到官方的明确,是一种随时都有可能撤销的临时性岗位,职业不稳定;有的网格管理员无法理解岗位“公益性”的性质,因此不能为居民主动提供服务,背离了岗位设置的初衷;有的网格管理员工作岗位的发展前途茫然,认为没有上升的空间。

       再次,网格管理员的职权范围不清晰。网格管理员的工作在基层,繁琐而辛苦,例如宜昌市网格管理员的基本日常工作大致有46项,专项任务有26项。但在一些地区,网格管理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量的边界均没有经过科学的量化计算。譬如,如果网格管理员与社区专干或者村委会成员之间的职能分工不明确,可能会出现社区专干或者村委会成员怠于工作,而网格管理员工作任务大增的尴尬局面。

      最后,网格员队伍建设的城乡差异研究不够。城乡差异是我国社会治理中无法回避的老大难问题。我国各地已有的网格化管理基本上都是依托于大中城市,农村网格化建设的实践较少。城乡的公共服务基础,资源配置情况,群众的基本需求等诸多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区别,这种城乡差异是我国网格化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值得特别关注。

      为促进网格管理员群体发展完善,我们建议:

     (一)承认网格管理员社会治理的主体身份

        网格化管理的实践显示,网格管理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大量的综合服务,同时也履行了一部分政府部门的职能,当前无法被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取代,故而,我们应当正视网格管理员在社会治理创新方面的独立作用。在当前,我国基层居民自治的参与性还较弱,基层社会组织的发育还不成熟,要发动基层社会力量参与到社会治理中,网格管理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他们在政府和居民之间起到了纽带的作用,我们应当承认其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身份,丰富社会治理主体体系。

      (二)针对网格管理员进行专项试点

       我们在制定网格化管理的具体规则时,应当将网格管理员的队伍建设作为其中的一个独立内容给予足够重视。鉴于宜昌市在这一方面有较好基础,可以作为开展此项试点的城市之一,专门对网格管理员的定位、身份和职能等问题进行系统规范。

     (三)重视对网格管理员的特别权利义务规定

        除了一般性权利之外,重视网格管理员的职业保障性权利,借以保障队伍的稳定性。如,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与工作内容相符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获得培训的机会等。

       在设定网格管理员义务时,应当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网格管理员的法治意识。网格管理员掌握了较多的居民个人隐私,同时也容易赢得居民的信任,二是网格员的职业道德。网格管理员的很多工作要求其主动提供服务,带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因此,应当对网格管理员的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等职业要求内容做出详尽的规定。

   (四)探索网格管理员自我管理建设

      网格管理员属于政府统一购买服务的范畴,在当前,对他们实行“统一公开招录、统一组织管理、统一劳动报酬、统一职责任务”,在将其定位为独立的社会治理主体之后,我们应当开始尝试网格管理员群体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调动网格管理员群体自我发育的潜力。政府可以考虑探索将网格管理员群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尽量少插手其内部事务,做好职责规范、权利保障等基础性工作,引导其在居民自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本文为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农工党湖北省委会提交的36篇集体提案之一)